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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5 11:12    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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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36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7 10

 

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


  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本土企业总部,以及现代服务业落户乐山高新区总部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 号)、《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特制订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本政策所指总部企业主要是市外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以及本土企业总部;本政策所指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现代金融、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二)每年乐山高新区财政安排5000 万元总部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总部区注册且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积极引进市外总部企业
  (三)开办补助。对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0 亿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补助1000 万元;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5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6‰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5‰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1 亿元(3000 万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4‰给予补助。以上开办补助自认定为总部企业且纳税年度起,分3 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
对世界500 强、中国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100 强、中国行业100 强企业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办补助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办公用房补助。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前3 年按月租金(乐山市市场指导价)的40%30%30%给予租金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办公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 元的购房补贴,分3 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累计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五)用地支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地自建办公大楼的优先安排供地,且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60%的,按土地实际成交价的3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员工培训等,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项目投运后分3 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六)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前5 年市、区两级给予一定奖励。
  (七)人才激励政策。自认定当年起,对其任职满一年且年薪不低于20 万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前5 年市、区两级给予一定奖励。世界500 强、中国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100 强、中国行业100 强企业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补贴人数不超过20 人;其他总部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10 人。
  
三、鼓励市内总部企业迁入总部区
  (八)以总部企业迁入前3 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市、区)实得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迁出地政府除享有基数部分以外,前5 年总部区与迁出地按5:5 的比例分享增量部分。
  (九)经认定的市内总部企业迁入总部区的,除享受“市外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中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用地支持、人才激励政策以外,前3 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总部区内企业发展总部
  (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改造升级原厂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将其建成总部办公区并自用的,5 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并按其实际使用办公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 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分3 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十一)对总部区内企业利用自建办公楼引进符合总部经济产业规划项目的,前3 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对总部区内企业发展成为总部企业的,经认定后,前3 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
  
五、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十三)积极引进和培育研发机构。
  1.新创建或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前3 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每年不超过300 万元。总部区内企业新创建的研发平台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经认定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为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重点研发创新项目,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额度的1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重大研发创新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3.乐山高新区首期设立500 万元科技创新券,鼓励总部区注册企业购买区内企业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等科技服务,按其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不高于10%申请科技创新券补助,单个机构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十四)大力促进金融机构聚集。
  1.新入驻总部区的金融分支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前3 年按月租金(乐山市市场指导价)的40%30%30%给予租金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办公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 元的购房补贴,分3 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累计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2.对新引进的市外金融机构,前3 年市、区两级给予一定奖励。
  3.对新迁入的市内金融机构,前3 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
  4.总部区内金融分支机构对总部区内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发放项目贷款新增规模当年达到1 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经营团队。
  5.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任职满一年且年薪不低于20 万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前5 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补贴人数不超过10 人。
  (十五)促进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重点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养老健康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并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十六)自然人进行个人限售股减持并在总部区缴纳税收的,市、区两级对自然人给予一定奖励。
  
六、附则
  (十七)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总部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须与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责任,防止虚报、套取奖补资金。
  (十八)本政策中涉及市中区企业迁入总部区的利益分享体制,按照乐委发〔20174 号文件和《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共建乐山高新区的通知》(乐委办发〔2007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乐山高新区加快产业聚集发展、促进招商引资的扶持办法(试行)》(乐高新开委发〔20157 号)同时废止,已签订协议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二十)同一企业符合多项扶持政策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政策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

 

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高端成长产业、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和优化提升的传统产业等领域的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3 亿元及以上,区内当年应纳税且已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500 万元及以上。
  (二)现代金融业:区内当年应纳税且已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3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商业银行上年末存款余额30 亿元及以上;村镇银行上年末存款余额10 亿元及以上;基金管理公司上年管理基金规模30 亿元及以上;人身险保险公司上年保费收入2 亿元及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上年保费收入1 亿元及以上;保险中介机构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以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上年末资产总额10 亿元及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上年末资产总额5 亿元及以上;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资产总额3 亿元及以上;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资产总额2 亿元及以上。
  (三)商贸流通业:属于商贸流通企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 亿元及以上,区内当年应纳税且已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 500 万元及以上。
  (四)其他服务业: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等领域的企业总部(不含房地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区内当年应纳税且已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300 万元及以上。
  (五)其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园区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标准上可“一事一议”。
  
二、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标准对研发主攻方向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产业政策,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突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一)首个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50 万元或近2 年研发经费支出平均不低于100 万元/年。
  (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 平方米。
  (三)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 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20%以上。
  
三、附则
  对本政策出台之日起3 年内入驻总部区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可下浮4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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