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4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7 月30 日
促进服务业倍增发展十条政策
为实现服务业发展“三个倍增”,加快构建全省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特制定本政策。
一、实施贷款融资补助。对市列重点服务业项目,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财政贴息,给予三年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0 万元。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用于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融资额的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升限入规。对新纳入限上、规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10 万元;对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 万元补助。其中销售额超过5 亿元、且增速达到1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鼓励集中管理结算。对实施统一管理、集中结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特色商业街、市场卖场、特色小镇,自入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管理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四、支持企业连锁化发展。市内规上、限上企业通过直营连锁方式跨区域发展的,市外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000 万元、5000万元、1 亿元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市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企业新获得省级、国家服务业品牌的,分别给予2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创建奖补;牵头制定行业、国家标准并获批准的,分别给予20 万元、40 万元一次性创建奖补。
六、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鼓励市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企业兼并重组集团化发展,整合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 亿元的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七、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且纳入服务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 万元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引进奖励资金自认定年度起,分3 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八、鼓励返乡创办企业。在外乐山籍企业家返乡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 万元以上)或投资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且企业家本人担任法人代表或系持股51%以上股东,企业或项目纳入服务业统计的次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 亿元),一次性给予企业家个人奖励500 万元。
九、加快培育“三百工程”。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三百工程”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50%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十、支持“乐山造”开拓市场。鼓励“乐山造”产品走出去。纳入服务业统计的市内企业外销“乐山造”产品,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1 亿元的,给予奖励100 万元;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3 亿元的,给予奖励300 万元。
附则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服务业的企业、组织。
本政策执行日期从发布之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与各级、各部门已经发布的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