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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5 11:13    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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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18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4 4

 

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

  为推动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加快四川旅游首选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旅游发展基金。坚持政府引导,按照市场化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设立100 亿元旅游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投资需求大、综合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二、建立旅游投融资公司。建立峨眉山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大佛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挥旅游投资运营主体作用,围绕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承担全市旅游投资建设运营和重大项目融资任务,引领、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
  
三、实施财政贴息补助。对市列重点旅游项目,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0 万元。小微型企业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对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财政贴息资金不超过10 万元。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集团参与乐山旅游投资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四、鼓励多渠道融资。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旅游项目建设融资额的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五、支持旅游品牌创建。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成功创建国家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接待设施完善,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100 万人次以上的,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旅游品牌,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1000 万元。成功创建国家4A 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接待设施完善,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 万人次以上的,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较大影响的省级旅游品牌,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200 万元。成功创建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200 万元。
  
六、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对在乐山登记注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鼓励乐山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能传播旅游地形象的特色单项商品,年销售金额实现500 万元的,奖励20 万元;年销售金额实现1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30 万元。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 种以上、面积200 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物点房屋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营销。旅游企业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投放乐山旅游产品广告的,按照广告总费用的20%给予奖补,单笔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开展乐山旅游宣传营销活动的,按照宣传营销活动总费用的20%给予奖补,单笔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八、实施入境旅游奖励。对全年组织前往乐山入境游客超过1 万人次的旅行社,按照人次排名,对排名前10 名的旅行社给予330 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按名次依次递减3 万元。对组织境外游客来乐旅游并驻留一个夜晚以上的旅行社,按组团人数80 /人予以奖励。
  
九、培育壮大旅行社。鼓励在乐山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 万元的在乐注册旅行社,按照该旅行社当年宣传营销费用的30%给予奖补,每年不超过200 万元。
  
十、设置乐山旅游特别贡献奖。每年评选1 个团队特别贡献奖,给予20 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 名管理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 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 名宣传营销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 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 名决策建议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 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10 名服务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2 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由市旅游体育委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市内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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