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健全我市“4+5+5”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乐山市“4+5+5”现代产业体系,通过市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
二、支持内容
第二条用地指标支持。全面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市级每年统筹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落地建设快、经济社会效益好、土地利用效率高的重点项目需要。
第三条供地价格支持。对国、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在进行地价评估时,可采取平均系数法或年期修正法确定供应起始价格。对科研、办公、总部等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该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条件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可按不低于该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该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四条出让金缴纳支持。对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选择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选择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余款一年内缴清。
第五条供地方式支持。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且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第六条经济贡献补贴。新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期限投产五年内,可参照项目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量,以合法合规形式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补贴,用于项目关键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升级(含节能降碳改造)、企业安全生产及开展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可按投资进度、投产达产、依法入统情况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第八条贴息补贴。对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补贴,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自项目竣工投产后,按项目建设期贷款额度,根据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给予项目连续三年贴息支持,补贴标准分别不高于50%、40%、30%,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物流补贴。新引进的产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年度经济贡献量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年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光伏组件项目可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条厂房建设补贴。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且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可由市属国有企业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一定年限内完成回购。
第十一条外商直接投资奖励。对新引进设立和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当年累计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美元至500万(含)美元的,按FDI到资额1%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美元的,按FDI到资额1.5%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FDI到资额2%给予奖励。以上FDI到位资金,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投资,以商务部核定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奖励。对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自项目投产之日五年内,参照个人对市、县两级经济贡献量的适当比例,最高按100%给予个人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名。
第十三条子女教育支持。对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的子女需在我市入园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引进品牌、平台奖励。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且纳入服务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期兑现。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美食产业孵化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在乐结算中心项目建设,且年末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其对本地经济贡献量的适当比例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设立总部奖励。新引进的产业项目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自企业注册运营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经济贡献量适当比例给予奖励,并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
第十六条并购投资奖励。对通过并购重组本市企业的方式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当年对本市企业新增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新项目正常运营且产生税收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由市属国有企业牵头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待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参股部分可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同等条件下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八条落地保障。对新引进的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电价优惠和天然气直供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项目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照省、市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为项目提供“六通一平”建设条件。鼓励通过东西部协作、“飞地”流转等方式招引项目,市级层面积极协调落实项目建设的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保障。依法推行“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供地即配套、拿地即开工、竣工即办证”改革措施。在建设审批环节推行重大重点项目“一会四函一书”工作流程,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三、附则
第二十条本政策实施前与我市已签约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外,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支持政策多项奖补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实施过程中若遇国、省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准入政策,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不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要求的项目不予引进。
第二十二条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协议涉及的经济贡献补贴、物流补贴、贴息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按财政收入分享比例分级承担,其余支持政策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承担。
第二十三条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行业前3强、A股上市企业、重要外商等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经市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依法依规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支持。
第二十四条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同等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政策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负责推进。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各经济开发区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可参照本政策,自行制定相关支持政策